关于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桩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整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两电”)充电桩用电价格秩序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两电”充电桩收费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消费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坚持价费分离,规范分项计价管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824号)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用电价格按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政策执行(含非电网直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私自上调电价标准,严禁在电费中叠加、捆绑其他无关费用。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保障收费公允合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运营单位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兼顾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属性,遵循成本弥补、收益合理、诚信经营原则,结合本地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设定服务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在转供电时层层加价、违规公摊、价外加价,原则上不得收取场地租金、服务费分成,避免因此推高服务费标准。
四、落实明码标价,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以及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收费公示牌等方式,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请各经营单位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行业的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对经检查发现,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顶风违法违规的经营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一审:谭洲伟
二审:罗江
三审:刘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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